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民初343号
原告:日照宏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海滨五路北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孙全先,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日照市宏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山东路1000号华润置地广场1号楼11层。
负责人:胡明,组长。
被告:山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北城新区环球汇金湾国际商务中心1号楼1601室。
法定代表人:李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临沂市宏鑫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北城新区北京路与滨河大道交汇处汇金湾18楼1802室。
法定代表人:李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日照宏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市宏鑫装饰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日照宏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日照宏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徐光然
审判员 何茂田
审判员 姚 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