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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宏鑫装饰有限公司、平邑华泰石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302民初17035号
申请人:临沂市宏鑫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北城新区北京路与滨河大道交汇处金湾18楼1802室。
法定代表人:李军,董事长。
被申请人:平邑华泰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邑县城新327国道西段路东,新安村以西。
法定代表人:郭涛,总经理。
被申请人:平邑华泰石材有限公司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芝麻墩办事处名都国际1号楼415室。
负责人:高昆熙,经理。
申请人临沂市宏鑫装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平邑华泰石材有限公司、平邑华泰石材有限公司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临沂市宏鑫装饰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平邑华泰石材有限公司、平邑华泰石材有限公司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价值30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平邑华泰石材有限公司、平邑华泰石材有限公司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价值30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建法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