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建沃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惠州市荣丰名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诉深圳市中建沃森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07民初14167号
原告:惠州市荣丰名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秋长白石村新屋小组。
法定代表人:黄燕妮。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培元,系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中建**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天安云谷一期3栋。
法定代表人:付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市荣丰名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中建**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惠州市荣丰名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市荣丰名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中建**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7元,原告惠州市荣丰名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已预交13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肖 逸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黄玲瑜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