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建沃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建沃森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大众影业投资发展(深圳)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391民初1023号
原告:深圳市中建**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天安云谷一期3栋D座303。
法定代表人:付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寅午,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7年3月11日出生,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告:大众影业投资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列原告诉被告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在2018年4月25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1、请依法判决继续履行原、被告于2017年3月6日签订的《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及2017年7月11日签订的《关于的补充协议》;2、请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股权转让款250000元(为人民币,下同)及违约金40000元(按月2%的标准自2017年3月31日起付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3、请依法判决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将登记在原告名下的深圳众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30%的股权变更登记至被告**名下);4、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大众影业投资发展(深圳)有限公司经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
本案相关情况
一、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股权转让关系。2016年12月,原告与两被告、案外人深圳纵横南方影院发展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深圳众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7月,原告深圳市中建**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中建**公司)将其在深圳众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25%的股权以2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
二、目标公司成立及股东出资情况:2016年12月15日,被告大众影业投资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大众影业公司)作为甲方,原告中建**公司作为乙方,案外人深圳纵横南方影院发展有限公司作为丙方,被告**作为丁方,共同签署了《合作经营协议》,四方共同出资设立目标公司深圳众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作经营协议》中约定:甲方大众影业公司出资35万,占股35%;乙方中建**公司出资25万,占股25%;丙方深圳纵横南方影院发展有限公司出资25万,占股25%;丁方**出资15万,占股15%。深圳众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工商登记公示信息上显示的注册成立日期为2016年10月13日。根据原告提交的银行转账凭证显示,2016年12月20日,原告通过其建设银行高新园支行44×××01账户将25万元转到深圳众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深圳坂田支行的账号44×××39,证明其履行了出资义务。
三、是否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2017年3月6日原告作为合同甲方,案外人深圳纵横南方影院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合同乙方,被告大众影业公司作为丙方,被告**作为丁方,共同签署《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确认深圳众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原告占股25%、深圳纵横南方影院发展有限公司占股25%、被告大众影业公司占股35%,被告**占股15%。现原告、深圳纵横南方影院发展有限公司因自身原因退股,并将所有股份转让给被告**,由被告**另找他人入股。被告**应支付原告25万元的股权转让款,于2017年3月31日前付清,到期未付清,则按未支付总额的1%/日计算逾期利息。庭审中,原告表示愿意按照法律规定将逾期利息调整为年24%。
2017年7月11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关于的补充协议》,内容是确认原告将其在目标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被告**,被告**应在2017年3月31日前支付股权转让款25万元但已逾期三个月被告仍未履行,双方协商后,原告同意将一次性支付股权转让款25万元及违约金的期限宽限至2017年8月31日。三方均同意在被告**付清上述款项后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四、是否已经变更工商登记:未变更。经原告提供的公示信息以及本院在深圳信用网查询的结果,目前深圳众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登记情况为原告中建**公司占股30%、被告**占股15%、被告大众影业公司占股55%。
五、催收情况:原告提交了2017年9月4日其向两被告发出的催告函,催告两被告于五个工作日内配合办理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并支付股权转让款25万元及逾期支付的违约金,否则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六、目标公司目前经营情况:原告称深圳众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字成立后原告没有参加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一直由被告**经营管理,原告了解其投资了一个健身房,但并没有实际经营。
本案其他情况:对于原告实际持有的股权(25%)与登记的股权(30%)不一致的情况,原告称其实际占股确实为25%,但在补充协议上已经确认转让的是所有股权,且转让价格为25万元,其持股比例不影响转让价格。
裁判结果
原告中建**空间设计工程公司与被告**就出让原告在目标企业深圳众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并基于此签订的《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关于的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有效合同。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现被告**至今未支付股权转让款25万元,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关于的补充协议》,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请求,其一双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有明确约定,其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约定违约金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调整。本案中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为日1%,明显过高,原告主动调整为年利率24%,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对该违约金请求予以支持。根据《关于的补充协议》,原告同意宽限至2017年8月31日付清25万元还款及违约金。故违约金应从2017年9月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
综上,本院已谨慎核查了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并没有发现证据疑点,两被告不应诉不答辩不举证,依法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继续履行《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的约定;
二、被告**支付原告中建**空间设计工程公司股权转让款25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本金2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从2017年9月1日付至实际付款之日止),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三、被告**、大众影业投资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到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原告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原告应予配合。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50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吕豫军
人民陪审员  张丙林
人民陪审员  林立徐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重阳
书 记 员  程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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