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91执3178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建**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天安云谷一期3栋D座3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2758016B。
法定代表人:付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3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天津市河东区。
被执行人:大众影业投资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EQ9A4M。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建**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众影业投资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91民初102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370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查证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吕豫军
人民陪审员 张伟清
人民陪审员 彭丽梅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海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