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0911执保34号
申请保全人:***,男,汉族,1974年2月7日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
被保全人:泰安市御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上高街道办事处小井村。
被保全人:***,男,汉族,1964年12月24日出生,住泰安市望岳B区。
本院在保全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泰安市御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保全人有银行开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银行存款40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冻结届满日见冻结存款告知书)。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