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玉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楚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玉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504民初288号
原告:马鞍山市楚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自增,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省玉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纪水,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臣林,泰安泰山泰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马鞍山市楚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玉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马鞍山市楚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马鞍山市楚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马鞍山市楚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马鞍山市楚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施雪梅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