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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冉阳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呼和浩特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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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102民初8109号原告:呼和浩特市**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乔国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清龙,内蒙古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住呼和浩特市。被告:呼和浩特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小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侯根成,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呼和浩特市**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呼和浩特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8日立案后,原告呼和浩特市**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呼和浩特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呼和浩特市**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呼和浩特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和浩特市**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高飞宇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刘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