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921执4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
被执行人:湖南逐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逐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3年4月6日以(2023)湘0921执437号执行裁定书扣留了被执行人湖南逐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结算款人民币92233.5元。现被执行人湖南逐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主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南逐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结算款人民币92233.5元的扣留。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蔡 瑛
书 记 员 刘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