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921执43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
被执行人:湖南逐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逐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2022)湘0921民初17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逐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湖南逐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结算款。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9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南逐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结算款人民币92233.5元至南县人民法院。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蔡 瑛
书 记 员 刘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