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102执12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居明。
被执行人:湖南逐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张居明与被执行人湖南逐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的(2022)湘0102民初93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湖南逐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张居明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发起了两次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控,查询了湖南逐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保险等财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我院已向长沙市芙蓉区文艺路街道办事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冻结湖南逐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该办事处的相应工程款,冻结期限为2023年3月10日止2026年3月9日。
本院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湖南逐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房公积金情况,并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湖南逐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动产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23年2月9日对被执行人湖南逐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适用限制消费措施。
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3年2月1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债权标的金额为65179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等,已经执行到位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彭 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姚 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