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102执278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湖南逐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瀚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湘0102民初95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起即日履行前列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逐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81234元(暂未计算利息及***行金),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丁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