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青0121民初133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省森昌混泥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荣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青海省森昌混泥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蔡江波
书记员 华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