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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盛安门窗有限公司、江苏**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302民初483号
原告:徐州盛安门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553781556G,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206国道中燃石化南50米。
法定代表人:王仪安。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朋,江苏徐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7883922485,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府中东路4号。
法定代表人:刘永涛。
原告徐州盛安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徐州盛安门窗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盛安门窗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王 晨
人民陪审员 张 生
人民陪审员 胡 晨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法官 助理 张 宇
书 记 员 朱子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