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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联铸本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2民初10714号
原告:江苏中联铸本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经济开发区腾飞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刘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泉,江苏南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江苏南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府中东路4号。
法定代表人:刘永涛,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中联铸本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通知原告江苏中联铸本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接到通知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原告江苏中联铸本混凝土有限公司未在本院通知规定的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守东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祁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