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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522民初6055号 原告:***,男,197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长兴县金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府中东路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并书面通知原告于七日内预交诉讼费,原告至今未交纳。 本院认为,经书面通知,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交缓、减、免申请并获得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规定,本案按撤诉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贺彬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