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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某与李某、江苏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311民初3693号 原告:耿某,男,198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新城区,居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李某,男,196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居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耿某与被告李某、江苏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7日立案。原告耿某于2025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耿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耿某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