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311民初3693号
原告:耿某,男,198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新城区,居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李某,男,196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居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耿某与被告李某、江苏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7日立案。原告耿某于2025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耿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耿某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