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粤2071执恢2797号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某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晟典(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6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某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5)粤2071民初154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47447元及利息(详见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律师费4000元;返还申请执行人诉讼保全申请费873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分别为:(2025)粤2071执16294号(立案标的:679.87元);(2025)粤2071执恢2797号(立案标的:6284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且未向本院申报其财产情况。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询问,但被执行人未到庭。
二、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679.87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三、于2025年3月19日继续冻结了被执行人***的支付宝、财付通、银行账户【明细详见(2024)粤2071执保10487号财产保全告知书】,暂没有存款可供执行。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延长冻结、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申请,造成冻结、查封、扣押财产被转移的,该风险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公开其被执行人的信息。
以上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询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处理意见,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5)粤2071执恢279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山市某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黄某
执行员陈某
执行员彭某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阮某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