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福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兴安岭成功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大兴安岭福人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8)黑2701执816号之六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27民终22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大兴安岭福人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大兴安岭福人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xxxxxxx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6926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 凯
书记员 辛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