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福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福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黑2701执8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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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与黑龙江省福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黑2761民初11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福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700,000元及利息,借款利息
565,917.01元,律师费30,000元,案件受理费8232元
二、申请执行费15441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加格达奇支行
账户名称: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涉案往来款专户
账号:9558********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联系人:卢云鹤联系电话:0457--2749198
本院地址:加格达奇区景观大道31号邮编:165000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