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1民终19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济南路东段3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69808927XN。
负责人:王玉森,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胜宝,男,196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炎辰,男,199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日照天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后稍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5978093113。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范胜宝、韩炎辰、日照天尧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2018)鲁1103民初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中心支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47元,减半收取423.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许崇安
审判员 王东坤
审判员 何茂田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徐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