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大庆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亚泰集团水泥销售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长经开执字第00360-1号
申请执行人大庆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
法定代表人沈飞,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亚泰集团水泥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经开民初字第193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吉林亚泰集团水泥销售有限公司返还水泥款人民币196,767.86元,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10.00元。被执行人吉林亚泰集团水泥销售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限额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吉林亚泰集团水泥销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贰拾万叁仟捌佰贰拾捌元(¥203,828.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