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2民初13406号
原告:**上一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红山路26号时代广场小区1栋11层。
法定代表人:郑州,**上一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驼,**珅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沅坤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维吾尔自治区北屯市军垦街935-3-1。
法定代表人:***,**沅坤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原告**上一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沅坤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原告**上一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沅坤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原告**上一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后履行了付款义务,现原告**上一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一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2.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上一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盖 明 霞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