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奥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西安奥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平利县乐健康体健身中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陕0926执68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奥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季鹏,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清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平利县乐健康体健身中心。
法定代表人吴武,该公司投资人。
申请执行人西安奥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平利县乐健康体健身中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生效的(2015)平民初字第0032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平利县乐健康体健身中心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西安奥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工程款100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交纳诉讼费2300元、申请费14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平利县乐健康体健身中心的法定代表人吴武外逃其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柳金立
审判员  黄纯炳
审判员  胡开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小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