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1200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江南大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1166号101房(部位:自编1401房,自编1402房,自编14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98318397Q。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佛山市金宏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平南村“大沙头”地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894899650。
法定代表人:***。
佛山市金宏混凝土有限公司诉广东江南大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粤0605民初12005号民事裁定,冻结了广东江南大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科技园支行账号0322********内的银行存款589713.74元(实际冻结3121.30元)。现广东江南大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其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佛山市金宏混凝土有限公司亦同意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东江南大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广东江南大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科技园支行账号0322********内的银行存款589713.74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