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民终103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高明区金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江南大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佛山市高明区金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江南大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8民初65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诉时提交了缓交上诉费用申请书,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诉人的申请不符合司法救助的有关规定,作出《不同意减免缓交诉讼费通知书》并向其送达后,上诉人仍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本案上诉费,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佛山市高明区金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帆
审 判 员 孙 楠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