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江南大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市粤铭建材有限公司、广东江南大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民终33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粤铭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宝华路83号602。 法定代表人:范党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江南大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1166号101房(部位:自编1401房,自编1402房,自编1403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广州市粤铭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铭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江南大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5民初108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粤铭公司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粤铭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州市粤铭建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234元减半收取2117元,由上诉人广州市粤铭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