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江南大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江南大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荔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民终136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江南大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1166号101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斐石(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斐石(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荔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城大道400号增城低碳总部园新城创业中心12号楼200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商达(肇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江南大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大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荔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荔通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8民初87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江南大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荔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南大地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江南大地公司无需向荔通公司支付违约金;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荔通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从江南大地公司与荔通公司签订的《广州市荔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租赁合同”)可见,合同内并未约定违约金条款,一审法院认定江南大地公司需向荔通公司支付违约金没有任何合同依据。在合同双方未对违约金作出约定的情况下,法院不应自行超出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确认违约金,本案亦并非买卖合同纠纷,而系租赁合同纠纷,法院不应自行选择参照使用买卖合同纠纷的条款为本案增添违约金。 荔通公司辩称,不同意江南大地公司的上诉请求,应维持一审判决。 荔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江南大地公司向荔通公司支付租赁费88392.5元及违约金(违约***欠租赁费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付清款日止);2.荔通公司承担诉讼费、财产保全费。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江南大地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拖欠的租金88392.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拖欠租金为基数,从2022年1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付清款日止)给荔通公司;二、驳回荔通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4.5元,诉讼保全费927.64元,均由江南大地公司负担。 经审查,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各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江南大地公司是否应向荔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如应承担相应的违约金标准应如何确定。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虽然双方签订的涉案租赁合同未对江南大地公司逾期未付租赁费的违约责任标准进行明确约定,但江南大地公司在对账后,未按照约定时间向荔通公司支付租赁费用,应承担违约责任。江南大地公司逾期付款行为给荔通公司造成资金占用损失,一审法院酌情判决江南大地公司从2022年1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江南大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广东江南大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 *** 附件 自动履行提示 一、债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直接采取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执行措施,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对债务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债务人为单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一并采取消费限制等惩戒措施。 债务人如果规避、抗拒执行,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判决有款项支付内容的,债权人应及时将收款账户或其他收款方式及时告知对方。 三、上诉人广东江南大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按照《诉讼费结算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缴纳诉讼费用,逾期不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