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景士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景士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乌兰察布市香岛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内0926执204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景士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11007882405518,住所地宁夏自治区银川市开发区商业街2-1号。
法定代表人吴学勇,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文东,宁夏泽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文成,公民身份号码6***,男,汉族,1964年10月16日出生,现住宁夏贺兰县***,系公司业务经理。
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香岛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926329066654E,住所地乌兰察布市察右前旗三岔口乡小土城村。
法定代表人方建才,系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宁夏景士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乌兰察布市香岛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18年7月3日申请执行人宁夏景士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法院(2018)内0926民初22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回对乌兰察布市香岛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内0926执20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利平
审判员  冀正平
审判员  刘志国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海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