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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57年8月17日生,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2年10月10日生,甘肃省天水市人,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申诉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宁夏景士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开发区商业街2-1号。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宁夏景士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银民终字第62号民事判决,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申诉。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宁检民(行)监[2016]64000000023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