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宁0202执142号
申请执行人:平罗县永固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罗县。
法定代表人:王建全,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兆红,系该公司部门经理。
被执行人:宁夏景士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吴学勇,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作出的(2016)宁0202民初174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宁夏景士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宁夏景士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46609元(其中执行标的46019元、执行费59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程亚飞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马富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