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滇宇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滇宇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极茶农业处术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呈民诉前保字第7号
申请人昆明滇宇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茭菱路88号玫瑰园4幢4单元1202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78168112-7.
法定代表人杜卫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艾荣立,云南华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艳莉,云南华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极茶农业处术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海源北路六号高新招商大厦
法定代表人罗炜棫。
申请人昆明楼宇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云南极茶农业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被申请人欠申请人工程款及利息共计258036元不能支付,为防止被申请人恶意转移财产,申请人向我院申请诉前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6万元。(开户行:建行城北支行,户名:云南极茶农业技术有限公司,账号:)。杜卫东自愿以其位于昆明市上海沙龙A座A-10号商铺作为昆明滇宇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诉前保全的财产担保,并出具了担保承诺书。
经审查,本院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的上述原因成立。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为其诉前保全申请予以财产担保的担保函。为了防止被申请诉前保全财产的可能转移或毁损,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担保人杜卫东名下位于昆明市春城时代广场一上海沙龙A座A-10号商铺采取查封保全措施。
二,冻结被申请人云南极茶农业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万元。(开户行:建行城北支行,户名:云南极茶农业技术有限公司,账号:)。
申请人昆明滇宇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尹树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莫 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