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呈民初字第2226号
原告:昆明滇宇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艾菱路**号玫瑰园*幢*单元****号。
法定代表人:杜卫东,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云南极茶农业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海源北路*号高新招商大厦。
法定代表人:罗炜域。
原告昆明滇宇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极茶农业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原告昆明滇宇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依法对被告云南极茶农业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账号:53×××48)进行了冻结,现本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依法作出(2015)呈民初字第2226号判决书。原告昆明滇宇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本院判决,提起上诉,昆明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了
云01民终54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支持原告的诉求。原告昆明滇宇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对被告云南极茶农业技术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账号:53×××48)继续进行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滇宇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云南极茶农业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万元。(开户行:建设银行城北支行,户名:云南极茶农业技术有限公司,账号:53×××48)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 云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文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