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云0114执第1169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滇宇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住址:昆明市茭菱路88号玫瑰园4幢4单元1202号。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云南极茶农业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高新区海源北路六号高新招商大厦。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昆明滇宇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极茶农业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9日作出的(2016)云01民终54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云南极茶农业技术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案款人民币274141.62元。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云南极茶农业技术有限公司已经执行到位260000.00元,剩余案款14141.62元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7)云0114执116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