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裕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山东裕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525民初3577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裕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烟庄街道办事处北环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吝秋荣,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4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冠县。
被申请人;赵安庆,男,197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冠县烟庄街道办事处赵辛庄村***号。
申请人山东裕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赵安庆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赵安庆在金融部门的存款13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为其提供担保。保单号021937151000041S000026。
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保全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赵安庆在金融部门的存款13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保全申请费117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文成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蒋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