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2民初127号
原告:**,女,1977年8月10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被告:昆明市园林规划设计院。
住所:昆明市大观路**大观公园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4313622731。
法定代表人:盛澍培。
原告**与被告昆明市园林规划设计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昆明市园林规划设计院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昆明市园林规划设计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杨 洁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梁乙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