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2民初1285号
原告: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北环路9108号海能达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清州,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周黎明,该公司员工。
被告:唐山市银盾保安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路南区万达广场F区1-17号。
法定代表人:陈微,职务总经理。
原告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银盾保安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原告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郭涛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刘蕊
书 记 员 梁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