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卓欧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与**等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116000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28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号码:046XXXXX,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士顺,上海申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卓欧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新胜路237号3幢一层西侧。
法定代表人:潘兰芳。
被告:**,男,197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原告***与被告上海卓欧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经本院进行诉前调解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由于本案经诉前调解后,原告***申请撤诉,故本院对其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陈曦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薛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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