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卓欧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机械设备制造厂与上海卓欧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24107号
原告:上海***机械设备制造厂,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新四平公路2908号1幢1层911室。
法定代表人:李村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慧,上海咏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卓欧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新胜路237号3幢一层西侧。
被告:卓匈新材料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新胜路237号1幢、2幢、3幢一层101室。
原告上海***机械设备制造厂与被告上海卓欧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卓匈新材料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原告上海***机械设备制造厂于诉前调解阶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全部履行案涉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机械设备制造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
审 判 员 潘志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罗 越
书 记 员 叶舒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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