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卓欧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焯骏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9民终18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焯骏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业大道东1号6栋2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80387953W。    
法定代表人:陈某1,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重庆市云阳县人,现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甘肃玉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2,女,汉族,重庆市云阳县人,现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甘肃玉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3,男,汉族,重庆市云阳县人,现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甘肃玉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重庆市云阳县人,现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甘肃玉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卓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新胜路237号3幢一层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570765128G。    
法定代表人:潘某,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广州焯骏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某2、陈志仲、冉久秀、原审被告上海卓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2021)甘0902民初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州焯骏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州焯骏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64元,减半收取232元,由上诉人广州焯骏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崔莉娟
审判员    赵建兵
审判员    胡国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汪瑞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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