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2416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分子材料(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公路325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卓欧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新胜路237号3幢一层西侧。
法定代表人:***,行政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卓匈新材料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驷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分子材料(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卓欧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被告提起反诉,本院依法受理后,与本诉合并审理。上海卓欧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就案涉胶水质量委托申请鉴定,本院依法准许,委托上海XX有限公司进行司法鉴定。因上海卓欧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鉴定费用,鉴定机构退案处理。后本案于2023年7月24日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理中,原告***分子材料(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上海卓欧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及反诉原告均请求撤回起诉,该申请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分子材料(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准许反诉原告上海卓欧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本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反诉受理费25元,合计诉讼费50元,由原告***分子材料(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元(已付)。反诉原告上海卓欧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5元(已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2年1月1日施行)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