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卓欧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分子材料(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卓欧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2416号 原告(反诉被告):***分子材料(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公路325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卓欧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新胜路237号3幢一层西侧。 法定代表人:***,行政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卓匈新材料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驷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分子材料(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卓欧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被告上海卓欧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提起反诉,本院依法受理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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