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6212号
申请人:***,台湾地区居民,男,1971年10月28日出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号码046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卓欧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新胜路237号3幢一层西侧。
被申请人:**,男,197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上海卓欧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对两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上海卓欧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00,455.35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孙 滔
人民陪审员 马 丁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