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6212号之一
原告:***,台湾地区居民,男,1971年10月28日出生,通行证号码:046XXXXX,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卓欧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新胜路237号3幢一层西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办。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卓欧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上海卓欧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作出的(2022)沪0118民初621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驳回了原告对被告上海卓欧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故对被告上海卓欧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依法应予解除。被告被告上海卓欧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卓欧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00,455.35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孙 滔
人民陪审员 马 丁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