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3民终31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江苏金源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原徐州市昂内斯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复兴北路和信广场1号楼2-1008(B)。
法定代表人:杨伟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磊,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大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市府路89号新港商户楼1号楼西首。
法定代表人:杨大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浩轩,江苏彭城(新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金源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源设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大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恒房产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20)苏0381民初48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金源设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被上诉人大恒房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浩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源设计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三、四项,判令驳回大恒房产公司的诉讼请求,判令大恒房产公司向金源设计公司支付设计费27.4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2.一、二审诉讼费由大恒房产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徐州市昂内斯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简称昂内斯设计公司,系金源设计公司前身)于2017年12月12日将设计图纸提交到新沂市供电公司审查,供电公司提出少量修改意见,对整体设计架构没有异议。昂内斯设计公司修改供电部门提出的问题,一般不会超过一个星期,不会影响双方合同履行。2.向供电公司提交送审材料,需要大恒房产公司提供加盖规划局鲜章的规划总平面图、综合管网图等资料,但大恒房产公司无故不予提供,导致送审资料无法上传,设计图纸不能通过审查。3.大恒房产公司与昂内斯设计公司解除合同的根本原因是大恒房产公司又委托了江苏金石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以下简称金石设计公司)进行设计,设计费用比昂内斯设计公司低。经调查,金石设计公司于2018年2月13日就向新沂市供电公司提交设计图纸第一次审查,按照涉案工程设计所需合理时间推算,昂内斯设计公司与大恒房产公司合同约定的50个工作日设计期限未满时,大恒房产公司与金石设计公司即达成了合作协议,表明大恒房产公司已有意不再履行其与昂内斯设计公司的合同,大恒房产公司明显违约。昂内斯设计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由大恒房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支持昂内斯设计公司的诉请。
大恒房产公司辩称,因为昂内斯设计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大恒房产公司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获得设计蓝图,工程设计方案未通过供电部门的审核,昂内斯设计公司作为违约方,应退还大恒房产公司已经支付的定金10万元。一审仅判决昂内斯设计公司退还了2万元定金,还有8万元定金并未判决退还,已经考虑到本案实际情况。大恒房产公司无违约行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请求二审法院驳回昂内斯设计公司诉讼请求。
大恒房产公司向一审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大恒房产公司与昂内斯设计公司于2017年10月签订的“风景翰苑小区”的配电工程设计合同;2.返还大恒房产公司支付的10万元定金。事实与理由:大恒房产公司与昂内斯设计公司于2017年10月签订新沂市“风景翰苑小区”的配电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合同签订3日内大恒房产公司支付合同价款的30%定金,50个工作日内昂内斯设计公司向大恒房产公司交付通过省供电公司审查的设计图纸。合同签订后大恒房产公司按约于2017年11月7日支付了10万元定金,至2018年2月,昂内斯设计公司仍未交付设计图纸。大恒房产公司于2018年2月10日发出解除合同通知,要求昂内斯设计公司三日内返还10万元定金,昂内斯设计公司至今未予退还。
昂内斯设计公司向一审提出反诉请求:请求判令大恒房产公司支付昂内斯设计公司设计费27.4万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9320元,合计32332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0月,大恒房产公司与昂内斯设计公司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份,大恒房产公司为发包人,昂内斯设计公司为设计人,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大恒房产公司(风景翰苑小区)配电工程设计,工程地点新沂市北京路,设计内容为受电工程全部设计内容,1#小区组合配电室及到三个配电室的所有低压配电,设计依据包括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供电公司的最新设计要求等,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施工安装结束为止。
合同第五条约定: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负荷清单、委托书、现场平面图。第六条约定: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设计蓝图8份、电子版一套。设计资料全部提清且预付设计定金后50工作日内交付通过省供电公司审查的设计图纸。第七条约定:设计费按照2.2元/平方米,总计为37.4万元(17万×2.2)。第八条就支付方式作出的约定为,合同签订后3日内发包人以现金方式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的30%作为定金,计112200元,合同结算时,定金抵作设计费;设计人交付设计蓝图并配合发包人通过省供电公司审查通过后3日内,发包人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付清设计费尾款261800元。
关于双方责任,合同约定:发包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定金,收到定金作为设计人设计开工的标志;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发包人应按照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当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设计人负责设计图纸在合同规定时间内通过供电公司的审查。
合同签订后,2017年11月7日,大恒房产公司向昂内斯设计公司支付定金10万元,昂内斯设计公司即开始风景翰苑小区配电工程设计工作。2017年12月12日,昂内斯设计公司初步完成配电工程图纸设计后,与大恒房产公司的工作人员共同至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新沂市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新沂供电公司)送审图纸,新沂供电公司出具了审查意见,意见为:组合配电室备用间隔应标注清楚,配电室平面布置图说明应说明坡屋面,低压系统图说明4“四遥”改为“三遥”,商铺电缆增大一个规格,商铺一户一表、三相计量。
2018年1月28日左右,大恒房产公司向昂内斯设计公司提出解除合同、退还定金的要求。当月30日,昂内斯设计公司向大恒房产公司出具“风景翰苑”小区配电设计的书面说明,该书面说明反映,大恒房产公司已向其提交了所有的设计资料,并已根据审图意见进行修改,但是意见中需解决的土建问题一直在沟通,3#配电室在半地下,设计人员根据供电公司要求及时提出了调整意见以备审查,但大恒房产公司无人员协调图纸上报供电公司审查。
同年2月7日,昂内斯设计公司又向大恒房产公司发出商榷函,提出其根据审查纪要已对图纸进行了修改,由于缺少资料需大恒房地产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导致设计图纸无法上传至徐州供电公司,该函中列明需要提供的资料为规划总平面图(盖规划局章,JPG格式)、综合管网图(盖规划局章,JPG格式),以上图纸要有配电室的具体位置,且位置与供电方案一致、1#3#配电室的建筑、结构等全套图纸。
昂内斯设计公司称其已对设计图纸进行修改,但未交付大恒房产公司,也未向新沂供电公司提供。
2018年2月10日,大恒房产公司向昂内斯设计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函,以昂内斯设计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在收定金后50个工作日内交付通过省供电公司审查的设计图纸,导致双方签订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并严重影响整体工程进展,造成其需对第三方承担巨额违约金,故通知昂内斯设计公司解除设计合同,返还已付的定金,并送达昂内斯设计公司。
一审另查明,2018年3月13日,大恒房产公司委托金石设计公司对风景翰苑小区配电工程进行设计,双方签订《建设工程勘测设计合同》。该合同约定,设计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完成设计工作,并通过电力主管部门审核,设计费用总额为25万元,在设计方案通过电力主管部门审核后一周内委托方领取蓝图时(包括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配电室所在位置设计的实际施工图和实际方案),委托方应将设计费用一次性付与设计方。
2018年3月20日,金石设计公司完成设计后,将图纸送交新沂供电公司审查,该公司于当月21日作出同意该受电工程设计图纸的审查意见书。大恒房产公司于2018年6月1日和8月16日分别向金石设计公司支付设计费15万元和10万元。
一审诉讼中,经昂内斯设计公司申请,一审法院向新沂供电公司调取了金石设计公司履行上述设计合同的有关情况。新沂供电公司向一审法院出具情况说明,载明金石设计公司第一次至供电公司审图时间为2018年2月13日,经过设计单位反复修改,最终图纸审查通过时间为2018年4月3日。
另经一审法院询问,新沂供电公司工作人员对昂内斯设计公司于2017年12月12日送审图纸出具的审查意见作出说明,审查意见列明的事项均系设计原因而未通过。
针对一审法院调取的证据,大恒房产公司对其与金石设计公司签订合同情况作出说明,称其在催促昂内斯设计公司设计未果后,即与金石设计公司负责人联系,金石设计公司先将设计草图提交新沂供电公司进行预审,书面合同为事后补签,系在开始正式审图时才签订。
一审法院认为:大恒房产公司与昂内斯设计公司间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大恒房产公司诉请解除与昂内斯设计公司签订的配电工程设计合同,昂内斯设计公司对此不持异议,故对此项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大恒房产公司主张昂内斯设计公司向其返还已付定金10万元。经审查认为,关于交付设计文件及时间,合同约定设计人应自收到定金后进行开工设计,于50个工作日内完成交付通过省供电公司审查的设计图纸,向发包人交付设计蓝图及电子版。合同签订后,大恒房产公司于2017年11月7日向昂内斯设计公司支付定金10万元,并已履行了所有设计资料的交付义务。依据上述约定,昂内斯设计公司交付设计文件的期限截至2018年1月17日。依据本案查明事实,大恒房产公司于2018年2月10日通知昂内斯设计公司解除合同,该通知发出时间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此时,昂内斯设计公司仍未履行设计蓝图及电子版的交付义务,设计图纸亦无法通过省供电公司审查,其仅于2017年12月12日初步完成配电工程图纸设计,已构成违约。本案双方当事人虽对解除合同不持异议,但并非双方协商解除,系基于昂内斯设计公司违约事实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大恒房产公司以昂内斯设计公司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行使解除权,符合法律规定,该合同自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昂内斯设计公司时解除。依据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大恒房产公司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由于昂内斯设计公司违约行为,导致大恒房产公司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获得设计蓝图,配电工程设计也未能通过供电部门审查,昂内斯设计公司作为违约方,应退还大恒房产公司已支付的费用,考虑大恒房产公司未按约定期限及金额支付定金,以及昂内斯设计公司虽未最终完成设计内容,但已实质开展工作等合同履行情况,对大恒房产公司要求退还10万元的请求,酌情支持2万元。
关于昂内斯设计公司反诉主张大恒房产公司向其支付剩余设计费27.4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昂内斯设计公司在本案中对其违约行为并无反驳证据予以否定,也无充分证据证明因大恒房产公司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关于昂内斯设计公司辩称大恒房地产未向其提清全部设计资料,与其制作的关于“风景翰苑”小区配电设计的说明内容不符,该说明中其明确认可“收到所有设计资料后开始设计”,因此,该辩称意见无事实依据,不予采信。关于昂内斯设计公司辩称,大恒房产公司在未催告其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即解除合同,解除合同行为违法,因大恒房产公司已在解除函中明确解除合同的事由为迟延履行债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其解除权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故对此辩称亦不予采信。关于昂内斯设计公司辩称大恒房产公司因与金石设计公司签订设计合同而选择违约解除合同,综合本案的相关证据,昂内斯设计公司在完成案涉配电工程的初步设计后,对于审图纪要中反馈的“坡屋面”等设计问题,始终以涉及土建问题为由,无法自行完善设计方案,因其无法在约定期限内形成符合供电部门设计要求的设计方案,在此情况下,大恒房产公司为避免工程整体进展受到影响,有权另行委托他人进行设计。依据本案查明事实,大恒房产公司先于2018年1月底以口头方式通知昂内斯设计公司解除合同,后于同年2月10日书面通知解除合同,在行使解除权时,又与金石设计公司达成口头协议,后补签书面合同,金石设计公司首次向新沂供电公司审图时间虽为2018年2月13日,但通过图纸审查时间为2018年4月3日,是在反复修改下完成的图纸设计,即2018年2月13日送交的图纸并非最终审查通过的图纸,无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的情形,故从上述履行情况并无法推断出大恒房产公司具有违约解除案涉合同的故意。综上,对昂内斯设计公司要求大恒房地产公司支付设计费27.4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解除江苏大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徐州市昂内斯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徐州市昂内斯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江苏大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付定金2万元;三、驳回江苏大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徐州市昂内斯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诉讼费2300元,由江苏大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徐州市昂内斯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300元;反诉案件诉讼费6149.80元,由徐州市昂内斯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经双方当事人确认,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是:金源设计公司要求大恒房产公司支付设计费27.4万元、并承担利息的主张是否予以支持。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2018年9月7日,大恒房地产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昂内斯设计公司提起反诉。2019年4月8日,一审法院作出(2018)苏0381民初7811号民事判决:一、确认解除江苏大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州市昂内斯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徐州市昂内斯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江苏大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付定金10万元。三、驳回徐州市昂内斯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昂内斯设计公司不服(2018)苏0381民初7811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经审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作出(2019)苏03民终4392号民事裁定:一、撤销新沂市人民法院(2018)苏0381民初781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法院另组合议庭进行审理后,作出上述(2020)苏0381民初4829号民事判决。
本院还查明:经徐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5月11日核准,原“徐州市昂内斯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江苏金源电力设计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
大恒房产公司与昂内斯设计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勘测设计合同》约定,昂内斯设计公司应于2018年1月17日前交付完成的设计图纸,但昂内斯设计公司在2018年2月10日大恒房产公司通知解除合同时,仍未履行设计蓝图及电子版资料的交付义务,一审认定昂内斯设计公司未按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构成实际违约,并无不当。
昂内斯设计公司辩称大恒房地产未向其交付全部设计资料,与其提供的《关于“风景翰苑小区”配电设计的说明》内容不符,该说明中昂内斯设计公司明确认可“收到所有设计资料后开始设计”。昂内斯设计公司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完成符合供电部门规范要求的设计方案,大恒房产公司另行委托他人进行设计,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考虑到昂内斯设计公司实际开展了设计工作,一审法院酌定对于昂内斯设计公司收到的8万元定金不予退还。在昂内斯设计公司未提交符合合同约定的设计成果、大恒房产公司另行委托他人进行设计并另行支付费用的情况下,一审驳回昂内斯设计公司要求大恒房地产公司支付设计费27.4万元(合同价款37.4万元-定金10万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江苏金源电力设计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江苏金源电力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苏 团
审 判 员 张 伟
审 判 员 崔金城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吴良才
书 记 员 金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