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扬子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州区扬子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渝0101执389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扬子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太白路115号5单元负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2080210031。
法定代表人:龙中国,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4年7月1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扬子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渝02民终17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扬子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7711.66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要求其到庭接受询问调查。被执行人***未到庭。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令,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周边进行传统查控,现场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本人下落及财产线索。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合计4946.26元,已经支付给申请人。本院经网络查询其银行、车管、房管、理财、保险、工商等财产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其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以及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熊海东
审判员游兵
审判员*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邬东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