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01民初5439号
原告:**,女,汉族,1969年3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超祥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龙中国,男,汉族,1972年6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女,汉族,1973年1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重庆市万州区扬子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太白路115号5单元负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2080210031。
法定代表人:龙中国。
被告:***运农业开发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龙宝移民新村双福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81573302Y。
法定代表人:龙中国。
原告**与被告龙中国、***、重庆市万州区扬子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农业开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戴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