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581民初4969号
原告:云南滇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腾冲市和顺镇工业园区D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2563174434T。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援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永胜县兴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永北镇灵源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722709862011E。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云南滇科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永胜县兴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云南滇科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滇科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永胜县兴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滇科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2元,减半收取计711元,由原告云南滇科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