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胜县兴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大理智阳机电设备经营部与永胜县兴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0722民初465号
原告:大理智阳机电设备经营部,地址:大理经济开发区天井村综合市场内,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男,197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云南省永胜县人,城镇居民,住永胜县。
被告:永胜县兴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永胜县永北镇灵源路,法定代表人:***。
原告大理智阳机电设备经营部诉被告永胜县兴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同年9月27日,原告以被告已经付清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理智阳机电设备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6元,减半收取433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