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3423民初612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蓝山县,现住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
被告:永胜县兴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北镇灵源路南排1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722709862011E。
负责人:何晓娟。
被告:永胜县兴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维西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迪庆州维西县保和镇幸福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423MA6NHH075U。
负责人:何晓娟。
被告:赵斌,男,198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
原告***诉被告永胜县兴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永胜县兴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维西分公司、赵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10月13日以被告赵斌已全额支付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和庆文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计850元,由被告赵斌负担。
审 判 长 曹雯靖超
审 判 员 杨 淑 琴
人民陪审员 和 赵 清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达瓦卓玛
书 记 员 余 自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