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胜县兴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永胜县兴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3423民初612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蓝山县,现住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
被告:永胜县兴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北镇灵源路南排1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722709862011E。
负责人:何晓娟。
被告:永胜县兴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维西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迪庆州维西县保和镇幸福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423MA6NHH075U。
负责人:何晓娟。
被告:赵斌,男,198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
原告***诉被告永胜县兴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永胜县兴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维西分公司、赵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10月13日以被告赵斌已全额支付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和庆文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计850元,由被告赵斌负担。
审 判 长 曹雯靖超
审 判 员 杨 淑 琴
人民陪审员 和 赵 清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达瓦卓玛
书 记 员 余 自 英